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2782号
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介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金龙。
被告:郭力。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金龙、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郭金龙、郭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郭金龙、郭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郭金龙、郭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郭金龙、郭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郭金龙、郭力现住址不明,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郭金龙、郭力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郭金龙、郭力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元,退还给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