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郭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2782号

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介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金龙。

被告:郭力。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金龙、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郭金龙、郭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郭金龙、郭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郭金龙、郭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郭金龙、郭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郭金龙、郭力现住址不明,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郭金龙、郭力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郭金龙、郭力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元,退还给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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