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594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8946341-0。
法定代表人:李成,物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男,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曹志军,男,现住址不明。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曹志军是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1号楼商企业主,被告自2012年至2016年五年没有向原告交付物业费,合计12 7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2 750元及利息5 100元,合计17 85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亦无法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莉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