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清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593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物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清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严清远是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1号楼商企业主,被告自2012年至2016年五年没有向原告交付物业费,合计18 9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8 950元及利息7 580元,合计26 53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亦无法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莉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金 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