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40号
原告李国芹诉被告吴宪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李国芹,女,汉族,
被告:吴宪峰,男,汉族,
原告李国芹诉被告吴宪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芹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国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三月 二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