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955号
原告王男文俊诉被告孔范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男文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
被告:孔范华,女,汉族,
原告王男文俊诉被告孔范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男文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男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三月 二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