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文俊诉被告孔范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955号

原告王男文俊诉被告孔范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男文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

被告:孔范华,女,汉族,

原告王男文俊诉被告孔范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男文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男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三月 二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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