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742号
原告:田立华
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华诉被告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立华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立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