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182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公司职工。
被告:满平,男,蒙古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