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616号
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五中学诉被告周利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五中学。住所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平,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井锁,第五中学副校长。
被告:周利民,男,汉族,
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五中学诉被告周利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四月 六 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