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40号
原告:郑雪
被告:刘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诉被告刘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2016)吉0721民初1540号
原告:郑雪
被告:刘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诉被告刘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