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宫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89号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宫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宫立民,

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宫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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