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678号
原告卜春霞诉被告杜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卜春霞,女,汉族,
被告:杜文宪,男,汉族,35岁,住吉林省前郭县天达名仕小区。
原告卜春霞诉被告杜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春霞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杜文宪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杜文宪的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卜春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四月六 日
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