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占全诉被告李国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3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607号

原告:于占全,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李国刚,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于占全诉被告李国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占全诉称:2015年3月24日13时许,李国刚在宝甸乡曲家围子村因琐事与于占全发生口角,并将于占全打伤。于占全被送到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腰背部外伤、右下肢外伤,住院治疗10天自动出院,花医疗费7783.16元。于占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李国刚赔偿各项损失12966.06元。

本院认为:于占全要求李国刚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供李国刚的确切地址。按于占全提供住址不能找到李国刚,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占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广新

审判员  赵中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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