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882号
原告:周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许某某,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2016)吉0721民初882号
原告:周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许某某,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