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3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882号

原告:周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许某某,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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