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794号
原告:桑凤波
被告:刘艳姝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凤波诉被告刘艳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桑凤波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凤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平
(2016)吉0721民初794号
原告:桑凤波
被告:刘艳姝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凤波诉被告刘艳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桑凤波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凤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