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300号
原告郭万福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支公司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郭万福,男,汉族,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支公司。住址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29号。
代表人:王喜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福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支公司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万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