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龙诉被告王玉苹、张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677号

原告:邹大龙,男,

第一被告:王玉苹,女

第二被告:张利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龙诉被告王玉苹、张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大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莉莉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金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