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28号
原告:赵丽华,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周永利,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孟庆华,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华诉被告周永利、孟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艳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