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伟诉被告刘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932号

原告董伟诉被告刘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董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汉族,44岁,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

被告: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通榆镇。

法定代表人:杜文贵。经理。

原告董伟诉被告刘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 六 年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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