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932号
原告董伟诉被告刘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董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汉族,44岁,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
被告: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通榆镇。
法定代表人:杜文贵。经理。
原告董伟诉被告刘明、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 六 年五 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