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张顺诉被告朱晓睿、朱晓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顺,男,汉族,
被告:朱晓睿,男,汉族,51岁,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朱晓天,男,汉族,42岁。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张顺诉被告朱晓睿、朱晓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