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602号
原告谷占峰诉被告晨蕾广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谷占峰,男,汉族,
被告:晨蕾广告公司。住所前郭县前郭镇。
经营者:孔洋洋,女,汉族,
原告谷占峰诉被告晨蕾广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占峰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占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 六 年三月 一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