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76号
原告黄国明诉被告马飞、程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黄国明,男,
被告:马飞,男,汉族,被告:程晓娇,女,汉族,26岁,工人。住前郭县前郭镇宜居康郡小区。
原告黄国明诉被告马飞、程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飞在原告处借款18 000元,约定2016年1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此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18 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尚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国明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年一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