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32号
原告:郭金艳
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斌
原告郭金艳诉被告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金艳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购买模板时赊欠原告18 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 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金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莉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