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金艳诉被告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32号

原告:郭金艳

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斌

原告郭金艳诉被告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金艳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购买模板时赊欠原告18 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 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金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莉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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