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124号
原告张海强、张井生诉被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民委员会农业民事裁定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海强,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张井生,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于得水,松原市宁江区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福学,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希贵,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强、张井生诉被告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强、张井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强、张井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强、张井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