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41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军、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张学军
第二被告:王晓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军、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故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