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334号
原告:陈贵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薛久,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发诉被告薛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贵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烨 倩
(2016)吉0721民初1334号
原告:陈贵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薛久,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发诉被告薛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贵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