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307号
原告:孟祥猛,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有,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猛诉被告于长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祥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祥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