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167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男,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赵小峰,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