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765号
原告:赵晓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刘传军,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址沿江东路。
负责人姜国峰,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峰诉被告刘传军、大地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晓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晓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