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809号
原告:孙长文
原告:孙国庆
委托代理人:刘玉英
被告:纪长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文、孙国庆诉被告纪长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孙长文、孙国庆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长文、孙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