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26号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万连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金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树臣,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职工。
被告:万连春,男,汉族,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万连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