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91号
原告佟光,
被告金明。
被告李海军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佟光诉被告金明、李海军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291号
原告佟光,
被告金明。
被告李海军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佟光诉被告金明、李海军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