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德光。
被告王俊伟。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光诉被告王俊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王德光。
被告王俊伟。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光诉被告王俊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