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455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宝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宝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宝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凤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