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031号
原告:石晓光,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丛立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立文,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石晓光诉被告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晓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晓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