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35号
原告于世昌,男,汉族,1963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常亮,男,汉族,1985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赵文双,男,汉族,个体,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昌、常亮诉被告赵文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