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王海江
被告刘玉新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江诉被告刘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王海江
被告刘玉新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江诉被告刘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