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洮南市大帅官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7 06:4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00058号

(2015)洮民一初字第 58号

原告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长欣,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金,系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大帅官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守华,系经理。

原告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洮南市大帅官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原告(前身为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将由本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委托吉林省洮南市百货采购供应站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现租赁合同已逾期六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承租房屋,但被告却拒不归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承租房屋。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称,本案焦点为:被告应否将租用的房屋归还原告?

原告围绕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1.资产交接书;2.房屋租赁合同,洮南市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证明;诉争房屋系国有资产归原告经营管理,被告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被告已超期。

经原告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被告潘守华于2007年7月1日与吉林省百货采购供应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位于古树北街883号的南,北两栋样品室,办公楼、办公楼西侧水房,院内锅炉房(门卫)及锅炉房东侧空地。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7月1日起2008年6月30日止。2006年6月23日,洮南市商务局将资产交给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并在洮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交下办理了资产交接书。2014年12月29日洮南市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证明,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洮南市百货公司所属企业。洮南市百货采购供应站的全部资产划归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根据原告诉求,综合本案焦点及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承租的房屋早已到期,此房屋及院落由原告管理,有据为凭,被告应从此房中迁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洮南市大帅官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房屋归还原告洮南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人民陪审员  汪 磊

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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