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054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凤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2016)吉0721民初2054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凤佳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