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王清艳,女,38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
被告李景林,男,4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艳诉被告李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王清艳,女,38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
被告李景林,男,4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艳诉被告李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