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03号
原告吴蕊
被告张昊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蕊诉被告张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103号
原告吴蕊
被告张昊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蕊诉被告张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