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408号
原告通榆县神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华。
原告孙彦斌,男,1962年生,汉族,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
被告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经理。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神华运输有限公司、孙彦斌诉被告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裴春红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