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夏某,
被告王某某。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夏某,
被告王某某。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