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冯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4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

法定代表人卢士国,系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亮,男,1988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冯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修建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竣工时间的需要,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不得妨害原告进行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的施工。经庭审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冯亮不得妨害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在诉争耕地内进行军用战场道路的施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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