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张树林,男,汉族,1949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邵福全,男,62岁,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谷学千,男,60岁,汉族,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林诉被告邵福全、谷学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