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
法定代表人卢士国。
被告冯永山。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冯永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