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冯永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

法定代表人卢士国。

被告冯永山。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冯永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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