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库诉任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17号

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库

被告:任光学,男, 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预收52元,返还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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