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4426号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龙进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7262-3。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熙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1967年07月01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73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7486.5元,由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莲顺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