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颜凤杰,男,汉族,1965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闫红凤,女,汉族,1966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磊,男,1983年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晶,女,1986年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颜凤杰、闫红凤诉被告张磊、张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