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5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
法定代表人卢士国,系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国富,男,1957年生,汉族,通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麻国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修建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竣工时间的需要,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不得妨害原告进行军用战场机动道路的施工。经庭审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麻国富不得妨害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在诉争耕地内进行军用战场道路的施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