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赵宝江
被告邓加彬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宝江诉被告邓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赵宝江
被告邓加彬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宝江诉被告邓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